提單上的據稱包含條款是什么?是否應該允許顯示?
我們都知道為集裝箱整箱裝運發出的提單中的“據稱內裝”條款(SAID TO CONTAIN或STC)。這是什么意思?是否應該允許“據稱內裝”條款。
正如之前在提單系列部分中簡要解釋的那樣,對于集裝箱貨物,特別是整箱,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航運公司在提單上顯示“據稱內裝”條款。
對于承運人來說重要的原因是,在整箱運輸中,航運公司沒有涉及集裝箱的包裝,因此不知道“貨物是什么”和“貨物重多少”。
托運人從航運公司收集空箱、包裝、密封并將整個集裝箱運送到港口。該航運公司可能,甚至無法得知集裝箱里面具體裝的是什么。
航運公司根據托運人在提單說明中聲明的內容簽發提單。
比如提單上寫道:
“1*20’集裝箱據稱內裝750*25公斤的糖袋”。
假設集裝箱到達目的地并且接收方打開集裝箱,發現只有700個袋子而不是750個,自然首先想到的就是追究航運公司的責任。
但是集裝箱內的貨物、數量和重量不為航運公司所知或驗證(盡管SOLAS VGM是重量證明),因為它們不參與集裝箱的包裝。
因此,航運公司需要一些保護,以防止與缺貨等有關的潛在索賠,因此它們將提單與“據稱內裝”條款一起提交。
這表示航運公司聲稱它們不知道集裝箱內的貨物、數量和重量,并且它們接受托運人根據“據稱內裝”條款申報貨物的情況。
然而,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CBP)等一些當局認為,對于恐怖主義威脅以及武器、炸彈或其他設備可能會在這個通用條款下被偷運到該國。
因此,在9/11事件后,美國的CBP表示它們不接受“據稱內裝”條款。
根據這一點,一些航運公司似乎已停止在提單上顯示此條款。
然而,對于航運公司來說,這可能是一把雙刃劍。通過選擇不顯示“據稱內裝”條款以便在美國進行交易,承運人可能會放棄他們對可以阻止他們任何與貨物短缺或丟失有關的索賠的重要條款的權利。
對于散雜貨運輸,這個條款并不顯示,因為承運人可以清楚地看到它們接收的貨物、數量和重量,以及條件。
但是對于集裝箱整箱裝運,承運人沒有這個選項,如果沒有這個條款,它們可能會根據提單中規定的貨物數量對缺貨負責。
TT協會的Andrew Trasler向CBP解決了這一問題,他們已經保證禁止使用“據稱內裝”條款僅適用于航運公司向CBP提交的貨物艙單,而不適用于提單。
根據CBP的說法,只要貨物再提單中有精確的描述,包括貨物的HS Code、貨物的重量等,“據稱內裝”還是可以用在提單上。
在提單上,據稱內裝條款通常附有另一條款——托運人的裝載貨物和計數。
托運人的裝載貨物和計數是指:
1、托運人使用自己的裝載方法將貨物裝入集裝箱;
2、托運人以可安全運輸的方式裝載集裝箱內的貨物。這也意味著托運人可能因貨物在集裝箱內存放不當而造成貨物損壞;
3、托運人已計算裝載并存放在集裝箱中的貨物。
托運人的裝載貨物和計數條款沒有說的是“貨物”是什么。